吉林省矿业联合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经吉林省矿业联合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社团的会费标准不再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社团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地确定会费收取标准。结合本会实际,在充分征求本会团体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1.5万元/年;
2、副会长单位会费:1万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
二、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9月底之前,团体会员单位可通过转账、邮局汇款或面缴的方式向本会缴纳当年度会费。本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三、团体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向团体会员提供各种资料所需费用,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费用。
2、本会财务帐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3、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前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五、凡经批准新加入的会员,都应在入会时缴纳本年度会费。
六、本办法由吉林省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矿业联合会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