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全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根据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发证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二、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重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并随时发布,必要时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三、矿业权人(报告提交单位或委托人)在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吉林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说明书》(附件二)。对于矿业权人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成果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矿业权人。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参照本通知,负责对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包括乙类矿产)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将上一年度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汇总表(附件三)报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五、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山生产勘探等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