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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4-14 16:10:26
 

吉国土资勘发〔201117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 

按照省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管理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按规划设置探矿权、推进整装勘查、加快已设立探矿权勘查、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划设置探矿权

(一)新立探矿权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探矿权出让管理规定,依据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探矿权,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1个勘查主体。除整装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及其他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省政府重点勘查项目、老矿山深部和周边寻找接替资源项目、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为国有地勘单位配置必要的勘查项目、地热和矿泉水勘查项目外,暂停受理鼓励勘查区之外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二)已经受理的探矿权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疏理。符合前款规定及在规划鼓励勘查区之内的,在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时排出设置时序,按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出让探矿权。在规划鼓励勘查区之外的,暂不办理,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今后设置探矿权建议,并反映在探矿权设置方案中。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办理。

二、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装勘查

(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符合整装勘查的成矿(区)带、矿田、勘查规划区块,要组织制定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要按整装勘查方案统一勘查。整装勘查区内的无矿业权区域,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探矿权设置方案建议,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按探矿权出让规定出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按整装勘查方案开展工作。

(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要根据“358”地质找矿目标,制定本系统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方案,重点为现持有探矿权的工作部署、整装勘查工作安排、预期成果,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加快推进已设立探矿权的勘查工作

(一)已设立的探矿权要加快勘查工作,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探矿权人资金能力不足的,可以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也可以将探矿权向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转让。

(二)鼓励探矿权人提前提交勘查成果,允许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前一勘查阶段勘查许可证提交下一勘查阶段的成果报告。

四、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

(一)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探矿权及时进行处理、清理。

(二)需要延续的勘查项目,必须提高工作阶段。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阶段延续的,必须缩减初始登记勘查面积的25%。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勘查项目不再予以延续登记。

(三)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勘查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探矿权延续申请,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原探矿权人应尽快提出申请,经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四)勘查许可证期满不再延续的、已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原探矿权人要按规定及时到县级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过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

(五)原则上不允许将高风险类(第一类)的勘查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第二类)勘查矿种,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核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公示,按评估结果补交探矿权价款后,允许变更勘查矿种。

(六)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坚决遏制炒买炒卖探矿行为。不得将一个勘查项目分段提交成果、分段开发、分段转让。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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